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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850再造中华 第262章 离婚案

作者:左茂行 分类:历史 更新时间:2024-05-13 15:05:21 来源:书海阁

下午五时许,商馆法院迎来了最后一起案子,民女刘氏申请离婚案。法官、书记员、法警都已疲惫,却也只能坚持审完这个案子。

商馆法院是广州唯一一家涉外法院,也是一个模范法院。人们都慕名而来,希望商馆法院能够还他们一个公正。满清官府遗留下来的陈案冤案,也屡屡被当事人提起,重诉于商馆法院。

因此,商馆法院接到的诉讼案件格外多,法官们只能连轴转,方能处理日益增多的诉讼案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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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女刘氏申请离婚案,系刘氏主动申请离婚。而当事人都出身于广州大户人家,这起案件也就格外引人注意,吸引到许多人过来旁听。

阿礼国在中国呆过多年,深知中国是个夫权国家,男女地位极不平等。女人讲究“无才就是德”、“嫁鸡随鸡嫁狗随狗”、“三从四德”。说白了,女人就是男人的附庸。

在这种畸形的夫权社会,绝少有女人敢反抗夫权,更不敢主动状告丈夫,要求离婚。

满清司法实践中并不乏离婚案,却多为“典妻”、“卖休”、“**”三种情节。像刘氏这种大家闺秀,主动要求离婚的非常罕见。

何为“典妻”?百姓穷困潦倒,可以把自己的妻子“典卖”给别的男人,彼此约定身价银和典期。妻子被典卖后,甚至可为别的男人生育子女。到期之后,原来的丈夫可以用银钱赎回妻子。

譬如湘军后期第一悍将鲍超,曾经穷困潦倒,被迫把自己的妻子典给别人。后来,鲍超反悔,与接受自己妻子的男人发生争执,打伤了人,被官府抓住。

幸亏,曾国藩偶然救助了鲍超,才成就了日后的湘军名将。

“卖休”与“典妻”类似,都是把妻子作为丈夫的附庸,可以像商品一样买卖。只不过,“典妻”可以赎回,“卖休”则类似于绝卖,不可赎回。

“**”的情形更为悲惨,是指丈夫为了钱财,逼迫或者默许妻子与别人通奸。

有清一代,“典妻”、“卖休”、“**”三种情节构成了清朝司法实践中“离婚”案件的主体。

穷人家有“典妻”、“卖休”、“**”等婚姻悲剧,富人家同样也有。

本次离婚诉讼案中,原告刘娥本是大家闺秀,嫁与广州府南海县望族崔氏。哪知道,丈夫崔虎太混账,吃喝嫖赌毒无恶不作,还有家暴的恶习。

刘氏没有生育子女,难以忍受婚后生活,请求回家,却遭到娘家的拒绝。娘家为了维护三纲伦理,宁愿把女儿往火坑里推,也不愿让她回家。

这在我们今人看来,是否觉得有些匪夷所思呢?

可在晚清,这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情。在时人的舆论里,刘氏离婚,就是家丑外扬,简直就是无理取闹。而她父母拒不接纳刘氏,却将得到士绅阶层的一致好评。

历史上,曾国藩平定太平天国,受封一等侯爵,位极人臣。可在女儿的婚事上,他同样受制于封建礼教,硬生生地把女儿往火坑里推。

大女儿曾纪静,嫁给了曾国藩的同年进士、湖南老乡袁芳瑛的儿子袁秉桢。袁秉桢烂泥扶不上墙,无恶不作。

曾国藩气得和女婿断绝关系。但是对于女儿曾纪静,曾国藩仍然不准她回娘家,要她留在袁家。曾纪静年仅29岁,就郁郁而终。可以说,是丈夫袁秉桢逼死了她,也是父亲曾国藩逼死了她。

三女儿曾纪琛,嫁得是曾国藩的好友、湖南理学家、湘军大将罗泽南的儿子。罗泽南虽然堪比圣贤,儿子却很不争气。曾纪琛同样受尽委屈,英年早逝。

实际上,曾国藩有五个女儿,前四个女儿都是婚姻不幸,早早去世。只有小女儿嫁给了一个洋务技术人才,得到善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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与曾国藩类似,晚清大才子、“第一狂人”王闿运同样有个不成器的女婿。他一生狂妄,甚至敢辅佐肃顺、怂恿曾国藩称帝,却对女儿的婚事无能为力,只能发出“有婿如此,不如为娼”的狂语。

传统华夏受儒家思想禁锢,一再强调“三纲五常”。三纲中的“夫为妻纲”,要求妻子无条件的服从丈夫。结了婚的女人,不论生活再不幸,都不能反抗,也不能逃回娘家。

夫妻想要离婚,只能由丈夫提出休妻,妻子只能被动承受,罕有主动向官府提出离婚者。即便有,封建官员也不会支持妻子的离婚请求。

这种畸形的夫权,是对妇女权利的压迫,也是无数男女悲剧的根源,也是社会进步的挡路石。

杨烜志在推动社会文明进步,毅然提出妇女解放、一夫一妻、男女平等等制度,试图摧毁夫权,塑造一个全新的、文明开化的社会。

在婚礼方面,暨南军政府亦颁布了《婚姻法》,为实现男女平等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。

在满清治下,刘娥只能日夜生活在痛苦、恐惧之中,祈求丈夫休掉自己。现在,军政府来了,社会在大步迈向文明开化。刘娥决心向商馆法院提请离婚,结束这段令人不堪回首的婚姻。法庭上,她痛心疾首地陈述道:

“法官大人,小女刘娥诉请离婚。我们夫妻两家都是广州大族,丈夫崔虎之前便有鸦片瘾。他原先捐有一个候补知县,一直在巡抚衙门候补,平时兼些临时差事……

“他公事不顺,自暴自弃,除抽鸦片外,亦好赌博,酗酒后必定迁怒于我,轻则辱骂,重则殴打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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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小女不堪忍受,整日痛不欲生,以泪洗面。听闻军政府一惯为民做主,主张男女平等,商馆法院一向司法公正,小女特来申诉,请法官大人准许我与丈夫离婚……”

阿礼国分明看到,观众原本对刘娥十分同情。可听到刘娥主动要求离婚,观众无不大惊失色,对她指指点点。

大户人家,妻子状告丈夫,这种挑战夫权的行为,无疑是惊世骇俗的,也是男人们无法容忍的。

刘氏的丈夫并未出庭,而是派了个管家,请了一个传统讼师做辩护。这名管家当庭指责刘氏,说她不该抛头露面,自暴家丑,即便要离婚,也应该由丈夫写明休书,云云。

观众对此纷纷附和。

阿礼国冷眼旁观,脸上露出一丝冷笑,既有对刘氏的同情,又有对观众的蔑视。

却听法官最终判决道:“经过庭外调查,庭中辩论,本院认为,原告刘娥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合法……

“兹做出以下判决,准许刘娥与丈夫离婚。刘娥可凭本院判决书,前往广州军政府民政局申请离婚……

“为保障妇女权利,刘娥可从夫家带走个人生活用品、嫁妆。刘娥丈夫应当支付刘娥一千两白银安家费,并承担刘娥日后的生活费用……

“结合刘娥社会地位、生活实际,被告崔虎应每月支付刘娥十两白银,直至刘娥亡故或者改嫁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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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被告崔虎若对本判决不服,可在接到判决书十日内向广东省高院申诉……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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