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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明元辅 第145章 《取用疏》

作者:云无风 分类:历史 更新时间:2025-01-12 10:29:16 来源:23小说

当天下人尤其是京师官员以各种心态等着高务实的三板斧时,高务实并没有让他们失望。

两日之后,高务实刚刚完成对户部各项工作的交接,并审视了万历元年以来历年的户部度支册薄,紧接着便有一道名为上呈皇帝。

当然,奏疏都是先经通政司而到内阁,是以头一个看到正文的,乃是诸位阁老。

开篇颇有意思,几乎是原封不动地照搬了高拱当年关于“义利之辨”的说法。

“臣户部尚书高务实谨奏:何以言主财?曰:此正圣贤有用之学。夫八政,首诸食货。三事,终于厚生。理财,王政之要务也。

后世迂腐好名者流,不识义利,不辩公私,徒以不言利为高,乃至使人不可以为国。殊不知聚人曰财,理财曰义,又曰义者利之和,则义固尝不利也。义利之分,惟在公私之判。苟出乎义,则利皆义也;苟出乎利,则义亦利也。”

高务实是高拱的衣钵传人,以高拱昔日的观点作为此疏的开篇,政治用意十分明显。不过,他也不只是出于政治目的,一直以来他也都赞同这一观点。

高拱提出的以公利辩私利,确实是一种高见。其中“聚人曰财,理财曰义”是批驳宋儒“以名为利”的观点。

与之相反的,则是高拱赋予了“义”和“利”全新的解释,也就是上文中所提到的:所谓“义”,就是理财,是管理国家的财货;所谓“利”,当然就是聚财,聚集人才去创造财货。

由此而来,“义”和“利”就不再是抽象、虚空的概念,而是社会大众为国家创造的利益的总和。

如若一心只为国家谋利而不计较个人利益的得失,则义即利;反之则义非利。因此,“义”和“利”是一种辩证的关系,两者相互依存在一定条件下又可以互相转化,转化的条件就是“公私之判”。

高拱对于公利和私利有着严格的划分,在他的著作中曾经这样写道:“孟子之学,最严于义利之辩,故于篇首发之,不夺不餍,是利而不利也。不遗亲,不后君,是不利而无不利也。此谓国不以利为利,以义为利也”。

所以高务实一直很清楚,高拱所追求的“利”,不是私利而是公利,也就是“不以利为利,以义为利也”。

高拱的思想是当前朝臣们都很清楚的,高务实以此开篇先声夺人,即是提醒他人,他高务实是高拱政治理念的继承人,任何改革必以高拱当初的理念为基础。

同时,这也是团结实学派力量的一种手段,毕竟从“高党”到“实学派”,本身就是从以社会关系为纽带的政治集团,到以施政理念为纽带的政治集团的一种转变和升华。

接下来,高务实奏疏中继续写道:“盖谓有国家者,不当私其利于已,而以利为利;只当公其利于人,而以义为利也。盖以利为利,则失却人心而国家不可保,亦未尝利也;以义为利,则得之人心而又有土有财,其利为无穷矣。是则义利之辩如此,为人君者,可不深省于斯?”

这一段则是像皇帝说明“义利之辨”为何重要。事实上,这一段不仅是强调“义利之辨”的重要性,也是为他的下文打下说理的基础。

“我国家以农为本,逐商为末,祖宗成法,句句在训。农者天下之本,亦为财货之本,故古人皆以为农之为盛,则国必盛焉。然则天下皆农,果可行耶?臣不以为然。

臣以为农之为本,如树之有根,根深则蒂固,如此木即盛也。然木之为木,其势在干,其荣在叶。虽不可不察其根,亦不可轻其干、叶者也。

今臣有一言:无士则国不明,无农则国不稳,无工则国不强,无商则国不富。士农工商,虽有先后,独不可偏废,望陛下思之察之。

其如人也,士为其首,农为其身,工为其手,商为其足。倘只余士农,则其人不可行动,不可作为,乃与人彘何异?

我太祖高皇帝仁恩浩荡,泽被天下,惜农悯农,制诰以训。天下社稷,历二祖列宗至陛下,凡二百一十九年矣,终以重农悯农为要,诚推历代之冠。

然本朝既以重农为祖宗法度,却独不以兴修水利为常,不亦怪哉?臣察究其源,问及各衙,其必曰:太仓不足用矣,固不得大兴。

又问:太仓何以不足用也?其必曰:民力不可滥用,民财不可尽取,故不可足也。

果不可足邪?臣以为大谬不然!”

奏疏写到这里,高务实该铺垫的东西已经铺垫完成,接下来就要开始“上干货”了。

“臣察前宋苏辙中,乃有元祐初年其户部收入数目,其言:‘今者一岁之入,金以两计者四千三百,而其出之不尽者二千七百;银以两计者五万七千,而其出之多者六万;钱以千计者四千八百四十八万,而其出之多者一百八十二万;绸绢以匹计者一百五十一万,而其出之多者十七万;谷以石计者二千四百四十五万,而其出之不尽者七十四万;草以束计者七百九十九万,而其出之多者八百一十一万。’

经臣及同僚折算,当时金一两约值十贯钱,四千三百两即值四万三千贯钱;银一两约值一贯钱,五万七千两两即值五万七千贯钱;绸绢每匹约值一贯半钱,一百五十一万匹即值二百二十六万五千贯钱;米谷一石约值一贯钱,二千四百四十五万石即值二千二百四十五万贯钱(注:此处折算标准参见程民生),合计约两千六百八十万贯。再加上加上按缗钱征收之税收入四千八百四十八万贯,总数约为七千五百万贯。

七千五百万贯本以堪称巨额,然此即为元祐初年前宋之岁入否?非也。

臣察知,前宋之财务一分为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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