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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明元辅 第284章 总百揆(圩九)务实治蝗

作者:云无风 分类:历史 更新时间:2025-01-12 10:29:16 来源:23小说

时已入夏,艳阳高照,热浪滚滚,蝉鸣阵阵。大明京师内外的树木似乎都被高温烤得喘不过气来,一棵棵、一株株尽是垂头丧气的模样。

近年来的气候真是越来越怪异了,冬天极寒,夏天极热。去年冬天,运河北方段的封冻期高达百日,以运河为枢纽的商业带停摆三月有余,无论商家还是农家,乃至北方一些工场都叫苦不迭,盖因为打乱了生产与商贸的节奏。

而在南方,居然连两广北部都发生了暴风雪,虽然为时不长,但足以令人震惊,也毫无疑问的给当地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麻烦。

如今到了夏日,则全国上下都立刻进入炙烤状态。短短十余日内,高务实便在内阁接到四十七府、一百一十五县的旱灾求援急奏,其中一些地区还爆发的蝗灾。

水灾、旱灾往往不是一时可以急救,更多的是依托事前建立的水利系统进行调节。然而,大明朝在这一点上乏善可陈,大型水利工程除了治理黄河之外基本没有值得一提的,而治理黄河无非是中国数千年来的常态,也谈不上功绩。

直到十来年前,高务实地位上升之后才得以推动一些中小型水利工程。他的办法说来不难,主要是在高拱当年的考课法中添加KPI项目——比如将某地官员新修或翻新加固水利项目若干里纳入考课范围。

当然,对于修建或翻新加固的水平,是要通过工部外派官员及当地巡按进行双重查验的,而户部还可能对其中部分项目进行支出审计。

如今的大明,应对水旱两灾之能力对比十年前可谓颇有进步,但由于天气极端异常日益严重,客观来说这些水利设施也不过是杯水车薪,各项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。眼下高务实能做的也只是在赈灾、移民等问题上下功夫,避免产生饥荒、激起民变等。尤其是民变。

民变不能解决任何问题,只能加剧灾荒——人都去造反了,地谁种,灾谁救?无非是通过战争消灭大量人口,从“根子上”解决了人多地少产出不足的问题。可是,谁是那该死的人呢?那些被无辜卷入战争的普通人,尤其是老弱妇孺,他们难道就该死吗?

所以,灾害期间的赈济与流民安置,被当做眼下朝廷的第一要务。至于第二要务,那就是处理蝗灾问题。

高务实为此两件大事忙碌了数月,连日本、南疆、西北的事情都关心得少了许多。在短短半个月时间里,高务实主持召开了六次救灾会议,其中两次是御前会议,讨论救灾办法。

旱灾这一块倒是无甚多说,都是惯有的一套体系,高务实召开会议也只是把各个地区的责任人落实到位,三令五申其救灾任务要被纳入考课。皇帝似乎也因为高务实的高度重视而重视起来,下旨严饬救灾不力的四名地方官,将其中两人发配辽东充军,另两人一撸到底且“永不叙用”。

接下来就是蝗灾问题了。蝗灾不仅威胁到了粮食生产,还会给朝廷造成了极大的威胁。首先,在蝗虫灾害频发时,朝廷的税收得不到保证;其次,蝗虫爆发也极易引起暴动,因此历朝历代都十分关注蝗虫治理,并制定了很多政策。

中国有记载的蝗灾可能最早在周幽王时期,《诗经》中有云“田祖有神,乘畀炎火”,可见在当时祖先们已经懂得用火来消灭蝗虫。

不过农业社会还是有很大的局限性,由于社会生产水平低下,人们对自然界的认知能力有限,便对蝗虫这种灾害进行了神化。如孔子、董仲舒、班固等人都认为,蝗虫灾害发生的原因是统治者的恶政,他们认为蝗虫是上天给统治者的惩罚,他们也坚信蝗虫是“神虫”,不能杀死。

在这种思想下,当时很多人对于蝗虫采取了消极态度,任由蝗虫啃食庄稼。在唐朝前期,很少出现有官府组织的灭蝗运动。

到了唐朝后期,这种思想逐渐转变。唐玄宗时,山东爆发了蝗虫灾害,宰相姚崇主张灭蝗,虽然遭到了很多人的反对,但最终还是得以实行。最后山东地区的蝗虫灾害得到了控制,此后,朝廷还设置了专门的“捕蝗吏”来管控全国的蝗虫治理工作。

自此,中国古代社会对于蝗虫灾害的治理进入到了一个新阶段,历代统治者推出了很多政策。而此时高务实连续召开会议,就是要将各种治理蝗灾的经验和办法总结起来,印发下去,指导各地进行治理。

根据最后一次御前会议商定的结果,内阁针对当前严重的蝗灾做出如下指导:

首先完善了奖励制度,鼓励民众捕蝗。如朝廷规定:凡是捕获蝗虫一斗者,给钱五十文;捕获更多者可折价奖励明联储小额银票。

同时,针对中国自古以来的宗族社会特性,以及“皇权不下县”的特殊国情,内阁特别规定:对于主动组织民间集体捕蝗达到一定数量者,除给予金钱奖励之外,还考虑给予三等荣爵——即指由当地官府推荐、巡按御史查验之后提交内阁,内阁再票拟呈送皇帝,通过者将被赐“荣爵”。

荣爵,这是高务实半年多前才提议推出的一项新制,是对地方良绅的一种褒赏,主要是荣誉性的,当然也有一定的实惠。根据高务实的提议,这项制度大致如下:

第一等,赐以荣誉爵位,称之为爵士,许越级服色、越级门楣、越级车驾,并准自建牌坊一处,三品以下见官不拜,而如有诉讼等务,则衙门必须立刻受理。该荣爵并非朝廷正爵,不设品级,亦不可世袭、转赠、买卖等,身死即除;

第二等,赐以某府贤士之名,如杭州贤士某某,准其五品及以下见官不拜,而如有诉讼等务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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