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晚清第一枭雄 第390章 庭审

作者:左茂行 分类:历史 更新时间:2025-01-10 16:06:45 来源:书海阁

原告代理律师陈述完诉讼请求、事情经过,得到了法官与军政委员会大员的同情。

接着,轮到被告刘良作陈述。刘良是个不成器的人,自小娇生惯养,仗着祖父在燕京作官,在长沙城内为非作歹。

他哪见过这种场面,结结巴巴地说不出话来。为了应付这场诉讼,刘家请了两个辩护律师,一个是公益律师陈甲,一个是传统讼师蒋乙。

蒋乙是传统讼师,又称为“状师”,主要替老百姓写诉状、打官司。明清以来,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,民间财产纠纷增多,诉讼也随之增多。

传统华夏文盲率极高,老百姓普遍不识字,很多考不上功名的读书人便作了讼师。譬如太平天国翼王石达开的岳父黄玉昆,便是讼师出身,算是太平天国高层中少有的读书人。

太平天国的法律便都出自黄玉昆之手。这样的法律自然好不到哪里去。单论刑罚,太平天国刑罚只有死刑和杖刑两种。也就是说人犯了罪,要么处死,要么打屁股(经常打死人),令人匪夷所思。

传统讼师没有经过系统性的法律训练,满清官府也没有设立过独立的法院体系,法官由县官、州官兼任。

满清官方的诉讼观念还十分落后,秉持的是“息讼”和“无讼”。民间遇到纠纷,不到没有办法不会打官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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面对着复兴会的新式诉讼程序,面对着上万名观众,刘良高价雇来的讼师蒋乙也哆哆嗦嗦的,说不出个一二三来。

最后,还是公益律师陈甲代被告刘良作了陈述。他没有对原告方的指控作出辩解,只是说被告刘良官场失意,心情不佳,对原告疏于爱护,请原告予以谅解。

同时,陈甲主张尊重长沙当地习俗,恳请原告撤回诉讼,改为私下和解。

原告崔菊有些吃惊:丈夫从未对自己表示过歉意,更没有当众道过谦。她不知道陈甲的道歉是受丈夫委托,还是陈甲本人的辩论词。若他受丈夫所托,不知丈夫是真心的,还是花言巧语?

崔菊抬起了头,一时竟有些犹豫。

代理律师刘霁见崔菊有些失态,连忙说道:“被告不在法院开庭前申请庭外和解,反而在审理中途申请和解,违反庭审程序,请法官明鉴!”

法官敲击法锤,喝道:“庭审是一件极其严肃的事情!被告不在庭前申请和解,已默认放弃申请和解权利,本法官对被告的请求予以驳回!

“下面,进入下一程序,请双方证人出场,陈述证言。首先,由我声明证人权利义务。

“证人的权利有,使用本民族语言、文字提供证言;有权阅读自己的证言笔录;因作证而打击报复时,有权要求法院给予法律保护;有权要求法院给予因出庭作证所支出的费用。

“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,都有作证的义务。证人需如实作证;需如实回答审判人员提出的问题;需遵守法庭秩序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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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请原告方证人发言。”

原告方有三名证人,一个是刘家的女佣,一个是长沙药铺的老板,一个是当铺老板。

女佣在刘家受过虐待,故对刘良怀恨在心。她作证说,被告刘良与小妾合伙欺辱原告崔菊。

半个月前,复兴军大兵压境。刘良在团练局办事不顺,与小妾烟瘾发作,痛苦不堪。崔菊过去劝慰,反被刘良殴打,致肋部受伤、淤血。

为此,女佣曾前往药铺买药,此事可由药铺老板作证。

因崔菊无钱,刘良也不肯给钱,崔菊便把一个金簪偷偷塞给女佣,让女佣到当铺当了十两银子。此事可由当铺老板作证。

药铺老板是个四十多岁的中年人。他作证说,半个月前,刘家女佣确实曾向他购买跌打损伤药。

当铺老板同样作证,说女佣确实在铺里用一条金簪当了十两银子。那个金簪已被法院申请证据保全,稍后将作为物证展示。

被告一方并无证人。

此案还有一个重要的证人,刘良的小妾。原告崔菊果然请不到小妾作证,但法院却可以强制要求小妾出庭作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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复兴会《民事诉讼法》、《刑事诉讼法》都明确规定,知晓案情的人负有作证的义务。

《民事诉讼法》还特别要求,证人要出庭作证。《刑事诉讼法》虽未规定证人要出庭作证,却要求证人可以书面等其他形式作证。

崔菊的离婚诉讼案,属于民事诉讼范畴,故小妾必须出庭作证。

那小妾上了校场审判台,面对着严肃的法官、黑压压的观众,顿时慌了神。她是青楼出身,哪见过这种场面?不等法官逼问,她便一五一十地把承认了自己的过错。

在她那抖抖嗦嗦的嗓音中,她坦承自己曾犯下大错,以小妾的身份欺压正妻,实属大逆不道。不过,她把罪过都推到了刘良身上,声称都是刘良逼她这样做的,为的是把崔菊赶出刘家。审判台上的众人都对那小妾投去鄙夷的目光。观众虽离小妾远,听不清小妾的声音,却从她那可怜兮兮的神情中,推知原告一方所说不假。

最后,那小妾情绪崩溃,跪在法官面前嚎啕大哭。在华夏,小妾欺辱正妻违反封建礼教,是一项大逆不道的重罪。

她见长沙城内有头有脸的人物都露了面,又有上万名市民前面观看,还以为复兴会要搞公审大会呢?

对于罪大恶极的地主恶霸,复兴会干部会组织公审大会,以此激励群众的斗争意识。公审大会声势浩大、手段强硬,往往令敌人闻风丧胆。

接下来,便是展示书证、物证,主要有:药铺的药方、当铺的当票、金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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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、律师看完书证、物证后,法警将证据放在盘子里,端到旁听席处,请席上的复兴会干部、长沙士绅代表过目。

当崔家老父看见崔菊的金簪时,忍不住老泪纵横。

法警又把证据拿到群众前列,让群众近距离查看证据。

接下来,法官请原告一方先发言。代理律师刘霁对胜诉胜券在握,说道:

“法官同志,原告崔菊出身望城县崔氏大族,从小受过良好的教育。自从嫁给被告后,被告不仅不尽丈夫责任,反而肆意凌辱,甚至殴打原告。

“作为一名前清官员,被告挪用公款,克扣军饷,吸食烟片,嗜赌成性,流连青楼。作为一名家庭丈夫,他宠溺小妾,欺凌正妻,霸占、挥霍原告的陪嫁财产……

“因此,我恳求法官准许原告的诉讼请求,并按照《刑法》有关规定,对被告实施的故意伤人、家庭暴力、克扣军饷等行为依法做出处罚。”

被告一方无从辩解,只有公益律师陈甲说道:“本案为民事诉讼案,原告代理律师所说涉及刑法,请法官不予支持。况且,法不溯及既往,不能用新法惩治旧罪。”

最后,法官当庭宣判:“原告崔菊与被告刘良离婚纠纷一案,原、被告均到审判现场,互作陈述,原告出示了证人、证据,被告依法作了答辩。

“经审理,本法庭认为,此案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。依据《婚姻法》第二十、二十五条之规定,我宣布,原告一方胜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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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被告一方需承担此次诉讼费用,并偿还婚姻共同财产中属于原告一方的部分。自判决书送达双方起,双方婚姻关系解除。

“我宣布,本次庭审结束!”

本次庭审在长沙士绅、市民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象,复兴会的专业素养、组织能力使大家深受震慑。

崔菊从痛苦的婚姻中得到解脱,成了长沙女子中学的一名老师。

更重要的是,长沙市内从此形成了新的风气。年轻人崇尚法律,崇尚复兴会的衣冠服饰,崇尚个性解放。这对湖南省的移风易俗工作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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